一、清理目的
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执法依据的规范、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
三、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2023年年底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结果
此次纳入清理的文件共18件,经清理,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继续有效;对部分内容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统一编号 |
1 | 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34号 | ZJBC62-2023-0005 |
2 | 关于公布2023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22号 | ZJBC62-2023-0004 |
3 | 关于公布2023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16号 | ZJBC62-2023-0003 |
4 |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乡村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9号 | ZJBC62-2023-0002 |
5 | 关于调整2022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2号 | ZJBC62-2023-0001 |
6 | 关于公布2022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23号 | ZJBC62-2022-0004 |
7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19号 | ZJBC62-2022-0003 |
8 | 关于公布2022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12号 | ZJBC62-2022-0002 |
9 | 关于调整2021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4号 | ZJBC62-2022-0001 |
10 | 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 | ZJBC62-2021-0003 |
11 | 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27号 | ZJBC62-2021-0002 |
12 | 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16号 | ZJBC62-2021-0001 |
13 | 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44号 | ZJBC62-2020-0004 |
14 | 关于做好农村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38号 | ZJBC62-2020-0003 |
15 | 关于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ZJBC62-2020-0002 |
16 | 关于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18号 | ZJBC62-2020-0001 |
17 | 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 | ZJBC62-2019-0001 |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统一编号 |
1 | 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35号 | ZJBC62-2022-0005 |
五、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情况说明
(一)文件修订的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21号)、《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补充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28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27号)、《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1号)文件对退役士兵一次免费培训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为长三角异地培训如何开展提供了遵循,对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培训对象扩大。原第三条中“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改为“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内容拓展。原第二章培训方式第五条后新增一条:“能力提升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旨在进一步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升就业竞争力。培训应结合项目科学设定学时,原则上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能力提升培训合格标准为:获取相应技能培训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应在订单式培训与能力提升培训中任选其一。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获取相应技能培训证书的,不得重复申请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培训要求明确。原第四章承训机构第八条后新增一条“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动态调整承训机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上报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汇总全省、全市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参照省市发布的承训机构信息黄页执行,跨县、市异地培训的,须经安置地的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本市、本省的承训机构中选择。申请跨省(长三角地区)异地培训的,按照《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1号)文件执行”。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关键词注释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证书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刘芳、吴赢洲
联系方式:0574-89382176
文件原文: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