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退役军人局发〔2024〕20号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对2023年年底前印发的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继续有效;对部分内容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统一编号 |
1 | 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34号 | ZJBC62-2023-0005 |
2 | 关于公布2023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22号 | ZJBC62-2023-0004 |
3 | 关于公布2023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16号 | ZJBC62-2023-0003 |
4 |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乡村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9号 | ZJBC62-2023-0002 |
5 | 关于调整2022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2号 | ZJBC62-2023-0001 |
6 | 关于公布2022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23号 | ZJBC62-2022-0004 |
7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19号 | ZJBC62-2022-0003 |
8 | 关于公布2022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12号 | ZJBC62-2022-0002 |
9 | 关于调整2021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4号 | ZJBC62-2022-0001 |
10 | 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 | ZJBC62-2021-0003 |
11 | 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27号 | ZJBC62-2021-0002 |
12 | 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16号 | ZJBC62-2021-0001 |
13 | 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44号 | ZJBC62-2020-0004 |
14 | 关于做好农村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38号 | ZJBC62-2020-0003 |
15 | 关于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ZJBC62-2020-0002 |
16 | 关于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18号 | ZJBC62-2020-0001 |
17 | 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 | ZJBC62-2019-0001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决定对《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35号)作如下修改:
1.原第三条中“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改为“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原第二章培训方式第五条后新增一条:“能力提升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旨在进一步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升就业竞争力。培训应结合项目科学设定学时,原则上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能力提升培训合格标准为:获取相应技能培训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应在订单式培训与能力提升培训中任选其一。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获取相应技能培训证书的,不得重复申请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原第四章承训机构第八条后新增一条“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动态调整承训机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上报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汇总全省、全市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参照省市发布的承训机构信息黄页执行,跨县、市异地培训的,须经安置地的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本市、本省的承训机构中选择。申请跨省(长三角地区)异地培训的,按照《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1号)文件执行”;
4.原第七条中“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改为“职业技能培训”。原第八条中“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前”改为“培训机构在开展订单式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前”。原第十四条中“订单式培训(含创业培训)经费首先由中央下达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列支”改为“订单式培训、能力提升培训经费首先由中央下达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