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退役军人局发〔2024〕16号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20号)和《宁波市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意见》(宁动联〔2018〕1号)精神,经测算,确定全市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其中在校大学生标准为43039元,大学毕业及以上文化青年(含直招士官)标准为71731元。
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原标准为43289元,已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暂不调整。
以上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