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
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医保局:
现将《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6日
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精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健全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争做“重要窗口”模范生、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为目标,立足济难解困,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实效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不断提升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有效增强退役军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尊崇优待,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坚持公平合理,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执行帮扶程序;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坚持数字赋能,整合部门资源,创新方式方法,以精准服务解决困难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问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对象为具有宁波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五条 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七条 生活帮扶援助措施。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医疗帮扶援助措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年度累计最高援助金额为2万元。可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第九条 住房帮扶援助措施。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依申请“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育帮扶援助措施。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 就业帮扶援助措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其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其他临时性帮扶援助措施。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
第十三条 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帮扶援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生活和其他临时性帮扶援助工作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
第十五条 其他临时性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时,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推进力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化工作流程,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服务效能。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结对制度,确保每一户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与一名优秀退役军人、一家退役军人服务站、一家社会服务机构共同结对联系,建立帮扶援助台账,落实每周联系、每月走访制度,努力为退役军人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各地要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政策、申请程序、资金使用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建立健全帮扶援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等机制,加强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管理,防范杜绝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规定的帮扶援助措施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辖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