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依据是?
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次数要求是?
答:《办法》规定了培训对象是2019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中等学历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三选一,何时选择培训没有时间限制。
三、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的要求与费用谁来承担?
答:《办法》规定,全员适应性培训由市或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5天,培训费用是人均1000元,由政府承担。
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报名、自主选择,通过订单式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培训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订单式培训以就业为牵引,结果为导向,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实践环节,原则上退役士兵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首先由中央下达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和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退役士兵本人不需要承担费用。
四、《办法》对参与订单式培训的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有培训资质的承训机构均可参加,但在培训前需要开发挖掘针对退役士兵的高质量可成长的就业岗位,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并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备案,通过审核后方可承接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承训机构应及时将实际入学学员信息、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住宿情况等上报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合格标准为,退役士兵经过技能培训后到订单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
五、《办法》发布后,原来的退役士兵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还可以继续参加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学历职业教育继续参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文件原文: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