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2号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人武部,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9日
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
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意见》(中办〔2019〕3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以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成长就业为导向,充分激发市场的作用,开发好、使用好退役士兵这支宝贵的人才资源队伍。为更好地开展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按属地原则管理,要切实改变培训与就业“两张皮”现象,推行谁落实就业,谁开展培训,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工作的领导、检查、协调和监督;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及宁波军分区负责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承训机构
第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工作由承训机构具体负责。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对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前,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备案,通过审核后确认为承训机构。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培训。
以下对象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3.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4.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档案材料的;
5.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的。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分为全员适应性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一)全员适应性培训。由市或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全员适应性培训对于引导广大退役士兵主动适应社会、尽快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退役士兵融入社会教育培训的第一课、必修课,全员适应性培训是纳入工作开展和绩效考核的硬任务、硬指标。培训期限一般为5天。
1.及时跟进开展心理引导。通过组织心理咨询辅导、让退役“老班长”介绍经验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从紧张的集体生活、供给制保障等军营生活中调适过来,引导正确认识自己、合理规划工作生活,尽快融入社会。
2.树立正确择业观、合理调整就业预期。通过组织集中授课、实地参观、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宣传讲解政策、分析就业形势、交流经验体会,帮助退役士兵充分认清岗位没有高低尊卑之分、平凡岗位也能干出大事业,深刻认识社会尊崇不是靠岗位带来的、只有奋斗才能赢得尊重。
3.精准掌握培训就业需求。通过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问卷调查、线下沟通等方式,了解每位退役士兵的专业特长、个人特点等情况,以及就业创业的真实意愿和具体培训需求,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精准培训、针对性授课打好基础。
(二)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报名、自主选择,通过订单式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培训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订单式培训以就业为牵引,结果为导向,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实践环节,原则上退役士兵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退役士兵向负责接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参加培训。
1.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创业园区、职业院校等机构,通过市场积极开发挖掘针对退役士兵的高质量可成长的就业岗位,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推荐社会培训机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培训方案、推荐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订单就业岗位的高质量性和可成长性及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订单培训的承训机构。
3.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组织退役士兵就业招聘培训对接会、订单岗位培训信息印发等方式,做好退役士兵订单岗位培训动员报名工作。同时为承训机构提供经过全员适应性培训后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就业意愿和专业特长等相关信息。
4.岗位订单发布机构要采取现场宣讲、精准对接、会后互动等有效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了解就业岗位及发展方向,不断增强就业岗位吸引力,提高参加订单式培训的积极性。
5.就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合格标准为,退役士兵经过技能培训后到订单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的组织协调、动员报名、资格审查、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资料发放、档案接转等事宜;牵头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各项考核、检查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按《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执行)。
兵役机关负责士兵入伍前和退伍后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招生程序
第九条 退役士兵在报到后,向负责接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申请参加培训并填报志愿,填写《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退役证(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电子版)。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报名、资格审查情况,及时将退役士兵报名信息汇总,填写《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名册》(附件3),同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训机构及时做好录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凭退役证(或身份证)、《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证件,在规定时限到承训机构报到,办理培训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相关承训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培训手续。无故推迟报到的,按本人所报承训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承训机构应及时将实际入学学员信息、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住宿情况等上报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汇总,抄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原渠道管理。对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由承训机构新建培训档案。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全员适应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人均1000元。市与区(不含奉化)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市与县(市)、奉化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区县市可列入失业保险费用支出。2019年全员适应性培训经费由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首先由中央下达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和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订单式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绩效考核体系。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工作考核,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兵役机关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甬退培办〔2011〕1号)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定不再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