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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来源: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时间:2026-05-28
  • 阅读:
  •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抚恤标准

    (一)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2025年8月1日起,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2025年7月1日起,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宁波市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2025年7月1日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定期抚恤金,按2025年宁波市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二、生活补助标准

    (一)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2025年7月1日起,抗战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2025年宁波市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2025年7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2025年宁波市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三)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2025年7月1日起,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4)。

    (四)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2025年8月1日起,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三、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其他说明

    2025年7月1日起,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

    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

    宁波市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若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按上级额度予以补足。

    四、“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2025年8月1日起,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各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五、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落实地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向优抚对象解释清楚,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宁波市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和残疾军人护

    理费标准表

    3.宁波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4.宁波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

    试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5.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6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

    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5840

    因公

    127884

    因病

    120240

    二级

    因战

    122916

    因公

    113232

    因病

    105936

    三级

    因战

    107856

    因公

    98556

    因病

    89724

    四级

    因战

    88404

    因公

    77580

    因病

    69300

    五级

    因战

    69048

    因公

    58704

    因病

    52992

    六级

    因战

    53940

    因公

    49620

    因病

    40752

    七级

    因战

    40260

    因公

    35016

    八级

    因战

    25416

    因公

    22620

    九级

    因战

    21096

    因公

    16488

    十级

    因战

    14832

    因公

    12324

    附件2

    宁波市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和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执行时间: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残疾抚恤金项目

    残疾抚恤金执行标准

    护理费执行标准

    残疾抚恤金自然增长标准

    增发残疾抚恤金

    占上年度市职均收入%

    标准

    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调标额度补差部分

    抗战  时期  入伍

    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抗战  时期 入伍

    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占上年度市职均收入%

    标准

    一级

    因战

    120%

    170757

    2154

    1200

    490

    174111

    173401

    172911

    50%

    71149

    因公

    115%

    163642

    745

    1200

    490

    165587

    164877

    164387

    50%

    71149

    因病

    110%

    156527

    0

    1200

    490

    157727

    157017

    156527

    30%

    42690

    二级

    因战

    110%

    156527

    1823

    1200

    490

    159550

    158840

    158350

    50%

    71149

    因公

    105%

    149412

    416

    1200

    490

    151028

    150318

    149828

    50%

    71149

    因病

    100%

    142297

    0

    1200

    490

    143497

    142787

    142297

    30%

    42690

    三级

    因战

    100%

    142297

    1346

    1200

    490

    144843

    144133

    143643

    40%

    56919

    因公

    95%

    135183

    82

    1200

    490

    136465

    135755

    135265

    40%

    56919

    因病

    90%

    128068

    0

    1200

    490

    129268

    128558

    128068

    30%

    42690

    四级

    因战

    90%

    128068

    477

    1200

    490

    129745

    129035

    128545

    40%

    56919

    因公

    85%

    120953

    0

    1200

    490

    122153

    121443

    120953

    40%

    56919

    因病

    80%

    113838

    0

    1200

    490

    115038

    114328

    113838

    30%

    42690

    五级

    因战

    80%

    113838

    0

    1200

    490

    115038

    114328

    113838



    因公

    75%

    106723

    0

    1200

    490

    107923

    107213

    106723



    因病

    70%

    99608

    0

    1200

    490

    100808

    100098

    99608



    六级

    因战

    70%

    99608

    0

    1200

    490

    100808

    100098

    99608



    因公

    65%

    92494

    0

    1200

    490

    93694

    92984

    92494



    因病

    60%

    85379

    0

    1200

    490

    86579

    85869

    85379



    七级

    因战

    60%

    85379

    0

    1200

    490

    86579

    85869

    85379



    因公

    55%

    78264

    0

    1200

    490

    79464

    78754

    78264



    八级

    因战

    55%

    78264

    0

    1200

    490

    79464

    78754

    78264



    因公

    50%

    71149

    0

    1200

    490

    72349

    71639

    71149



    九级

    因战

    50%

    71149

    0

    1200

    490

    72349

    71639

    71149



    因公

    45%

    64034

    0

    1200

    490

    65234

    64524

    64034



    十级

    因战

    45%

    64034

    0

    1200

    490

    65234

    64524

    64034



    因公

    40%

    56919

    0

    1200

    490

    58119

    57409

    56919



    备注: 1.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和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全市2024年城镇集体以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2297元为参照基数。

    2.无工作残疾军人是孤老的,执行标准相应提高5%。

    3.上述标准基础上无工作残疾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

    4.无工作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标准参照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标准。

    5.抗日时期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解放战争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以上均已纳入执行标准中。

    附件3

    宁波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执行时间: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定期补助自然增长标准

    参照基数%

    执行标准

    烈士遗属

    一般

    110%

    82925

    孤老


    9121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一般

    100%

    75386

    孤老


    82925

    病故军人遗属

    一般

    90%

    67848

    孤老


    74633

    备注:1.“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1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03元为参照指标,以市区城乡人口比例75.79%:24.21%为权数,确定75386元作为参照基数。

    2.孤老定期抚恤金比一般对象执行标准增加10%。

    附件4

    宁波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

    参试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执行时间: 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定期补助自然增长标准

    增发

    补助

    执行标准

    上年农

    均收入%

    标准

    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

    一般

    110%

    56324

    2400

    58724

    孤老




    64597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一般

    105%

    53764

    1690

    55454

    孤老




    6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一般

    100%

    51203

    1690

    52893

    孤老




    58183

    带病回乡退役

    军人

    一般

    95%

    48643

    1200

    49843

    孤老




    54828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13308


    13308

    备注:1.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以宁波市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03元作为参照基数。

    2.孤老定期生活补助比一般对象执行标准增加10%。

    3.上述标准基础上在乡复员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

    4.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以上均已纳入执行标准中。

    附件5

    自费参保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执行时间: 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对象分类

    执行标准

    三属

    烈属

    4311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

    病故军人遗属

    32928

    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

    27834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7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27006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10308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