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12月26日止,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见附件)。经综合分析,1条意见不予采纳并已通过邮件方式反馈沟通。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我市残疾军人2024年抚恤金增长幅度过低,与GDP增长幅度不匹配。 | 不采纳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我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规定,“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在乡残疾民兵民工)当年残疾抚恤金标准,以当地县(市)或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 在调整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时,我市一直严格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上年度城镇集体以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同时对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