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2号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22年8月1日起,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22年7月1日起,宁波市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三、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按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规定的调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0元(详见附件4)。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规定的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4元。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
七、自2022年8月1日起,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各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八、此次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优抚对象解释清楚,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x
4.宁波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docx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