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退役军人局发〔2022〕3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2-2022-0005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武部,宁波前湾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文体和旅游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宁波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文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将《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2.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3.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名册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宁波军分区动员处 宁波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2年12月2日
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按属地原则管理,培训以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成长就业为导向。落实适应性培训,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择业观、做好职业规划,积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实施以实际就业结果为导向的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改变培训就业“两张皮”现象,提高就业成功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以下对象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刑事犯罪的;
3.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4.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档案材料的;
5.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的。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四条 全员适应性培训。作为部队过渡到地方的衔接培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原则上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形式上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复学的退役士兵可参加线上培训或学校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
1.加强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传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2.确保培训实效。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做好适应性培训工作台账,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评估,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3.精准掌握培训就业需求。开展专业的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根据每位退役士兵的特长特点以及就业培训真实意愿,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针对性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
第五条 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订单式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通过订单式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订单式培训以就业为牵引,结果为导向,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实践环节。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原则上退役士兵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退役士兵向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参加培训。
1.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创业园区、职业院校等机构要积极开发挖掘针对退役士兵的高质量可成长就业岗位,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推荐社会培训机构,报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培训方案、推荐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订单就业岗位的可成长性及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订单培训的承训机构。
3.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组织退役士兵精准对接会、宣发订单岗位培训信息等方式,做好培训动员报名工作。同时为承训机构提供有意愿参训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就业意愿和专业特长等相关信息。
4.岗位订单发布机构要采取现场宣讲、精准对接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了解就业岗位及发展方向,不断增强就业岗位吸引力,提高退役士兵参加订单式培训的积极性。
5.订单式培训合格标准为:退役士兵经过技能培训后上岗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经过创业培训后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动员报名、资格审查、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资料发放、档案接转等事宜;牵头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各项考核、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教育部门鼓励在甬高校针对退役军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人力社保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落实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等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技能证书有效衔接转换。
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第四章 承训机构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工作由承训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对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前,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备案,通过审核后确认为承训机构。
第五章 招生程序
第九条 退役士兵在报到后,向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申请参加培训并填报志愿,填写《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退役证(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电子版)。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汇总退役士兵报名信息,填写《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名册》(附件3),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训机构及时做好录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凭退役证(或身份证)、《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宁波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证明、证件,在规定时限到承训机构报到并办理培训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相关承训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培训手续。无故推迟报到的,按本人所报承训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承训机构应及时将实际入学学员信息、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住宿情况等上报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原渠道管理。对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由承训机构新建培训档案。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全员适应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负责,人均1300元。市与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市与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订单式培训(含创业培训)经费首先由中央下达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县、市)统筹解决。
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经费可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办法,对承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制。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全市绩效考评,定期开展督导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宁波市 区(县、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安置地 | |||||||
入伍年月 | 退役年月 | 退役方式 | |||||||
身份证号 | 健康状况 | ||||||||
家庭住址 | 就业技能及等级 | ||||||||
联系电话 | 家庭联系人及电话 | ||||||||
工作单位 | |||||||||
申请培训类型 (打√) | 适应性培训 | 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 | 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 其他培训 | |||||
申请院校 | 项 目 | 培训期限 | |||||||
立功受奖情况 | |||||||||
本人意见 | 我申请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保证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培训纪律,认真学习,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因本人原因未完成学业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和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培训方式。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放退役士兵学员学籍档案,一份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留存。
附件2
宁波市 区(县、市)退役士兵
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宁波市 区(县、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经审核,同意 同志参加 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特此通知
(盖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 |
宁波市 区(县、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第二联) 编号: 经审核,同意 同志参加 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特此通知
(盖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 |
说明:第一联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根;第二联退役士兵作为入学报到凭证。
附件3
宁波市 区(县、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区(县、市)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退役时间 | 报读学校(岗位、专业、工种) | 教育培训形式 | 联系电话 |
说明:1.教育培训形式:按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中职、高职形式填报;
2.此表一式二份,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填写。填写完毕,盖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章,一份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份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留存,上报时一并提供电子文本。
政策解读: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