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策解读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时间:2019-12-09 00:00:00
  • 阅读:
  • 一、《通知》的背景及依据

    该文件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对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计八条,其中第一条、第五条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规定,调整我市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第二条、第三条依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制定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我市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文件第四条依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对我市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文件第六条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要求,对我市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文件第七条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1号)对我市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解读人:沈省荣

    联系方式:0574-89382381

    文件原文: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